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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无专门规范私家侦探的法律法规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昊坤] [点击次数:]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专门规范私家侦探的法律法规,然而,依法理,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因此,设立私家侦探机构本身应不是问题。当然,在核定该等机构的经营范围时,一定不能涉及完整意义上的刑事侦查权,因为后者是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独有的,至于普遍关心的该等机构的出现是否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如何规范执业行为的问题。任何一个行业或机构,在执业中都会存在违法的现象,比如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也会出现诸如刑迅逼供之类的情形,但我们却不能据此就因噎废食。同理,对私人侦探行业,我们也不能担心其侵权。

   传统意义上的私家侦探,是指相对国家公权项下警察的、专事侦破刑事案件、追缉刑事罪犯的职业群体。英国著名作家柯南道尔笔下的福尔摩斯就是私家侦探的典型代表。在西方,私家侦探已经存在上百年的历史了,英国、美国、荷兰等国都有设立和管理私人侦探所的相应规范。据说,在英国,目前仍有三千余个私人侦探所存在,有上万名私人侦探在执业。
    今天的私家侦探,在功能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异化,随着国家公权项下警察权的强化和警察职能的拓宽,私家侦探在侦缉刑事犯罪方面的作用已经日渐弱化;而在诸如调查企业资信情况、搜集商业情报、查询债务人行踪等方面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收集、调取民事、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了解恶意债务人的去向和居所、等等……由此可以说,今天的私家侦探已经不再仅仅是扮演查凶缉匪的角色,而是已经广泛渗透到国家公权不愿涉及、无暇涉及的众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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